鲁迅先生曾经讽刺,有些人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胳膊,立刻想到全裸体,进而一路联想到私生子。在今日具有这种迁强的逻辑与恣意的联想的,也不乏“市场人才”。最近,就有人将一网络大V涉嫌嫖娼和聚众淫乱而被拘捕的一起普通治安案件,与“打击言论自由”悠悠然地挂起钩来了。
中国人素来是颇具想象力和联想力的。倘若将这种想象力和联想力用于对社会物质与精神财富的有益的创造,那该是一种多大的伟力呀!但如果籍此从邪滋恶,那又是多么可恶又可怕!
人,不是简单地从一而终的动物,而是一个具有思想多样性和行为多维性的复杂体。一个人自由的言论,虽是权利,但亦为表象,体现出的质的东西还是行为。我们往往将心与言、说与做的一致视为真实,而将其心与言不一、说与做两异视为奸诈、虚伪、丑恶。如果以言论自由为借口和幌子,却干着肆言妄为、危害社会、毒害伤及他人的勾当,则言论者以何种道德良知面对世人?这不但应大张鞑伐,揭开画皮于世人,暴其灵魂于天下,重者更需以法绳之。
言论自由,必以道德为界。无论在什么时代,无论何人做何事,道德的底线不可逾越,道德的规范不可舍弃。自由的年代才有言论的自由,但言论的自由决不代表可以超越道德的界限而荒诞不经、泛滥无忌,践踏道德,无视道德约束的言论自由不要也罢,它只会象险恶的病疫潜移默化传染他人,慢慢吞噬着道德良知,最终使人变成无道德之人,使社会变成无道德的社会,只会使人类走向原始,甚至是道德灵魂的毁灭!
言论自由,必以法度为限。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拥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那种罔顾事实、不虑他人、突破法理的自私自利的自由,只会歪曲真相、不辩是非、混淆视听,只会扰乱社会秩序,亵渎、侵害他人基本权利,甚至侵害党和国家的利益。
言论自由,必以正能为向。当今网络时代,互联网号称“第四媒体”,它是社会生活中的“最大变量”,中国近6亿的网民,其网舆的导向力量势不可挡。一个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有点责任感的言论者,一个只要没有被金钱蒙迷了眼睛的尚存良知的言论者,都会有种正义感和是非利义观,利用网络媒体,弘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个人、社会、经济、自然等和谐共存和可持续发展,增添、传递和推动社会的正能量。只有那些心怀叵测的人,利欲薰心的人,才会借助网络平台,造谣滋事,诬蔑抵毁,散布虚假信息愚弄他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对这样的言论自由者,国家的有力打击,怎不叫人拍手叫好? (余 渊)